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祖父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大爷(化名)与老伴去世后,名下房产未留遗嘱。二人育有一子王某,王某先于王大爷去世,留下儿子王小某(化名)。王大爷的女儿王芳(化名)主张独自继承房产,王小某则认为自己可代位继承父亲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王芳与王小某各继承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王大爷去世,王小某作为王某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王某应得的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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