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后能否继承公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大爷(化名)老伴早逝,独子小刘意外去世后,儿媳王丽(化名)一直照顾刘大爷直至其离世。刘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其妹妹刘芳(化名)主张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丽则认为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最终判决王丽与刘芳共同继承房产,王丽分得7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丧偶儿媳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丽长期照顾刘大爷,符合法定条件,因此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且法院会根据赡养贡献酌情多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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