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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能否均等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芳(化名)生前收养一子孙浩(化名),后又生育一女孙萌(化名)。孙芳去世后未留遗嘱,名下房产由孙浩与孙萌因继承份额产生争议。孙萌认为孙浩是养子女,应少分遗产;孙浩则主张与孙萌享有同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二人各继承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孙浩作为合法收养的子女,与孙萌的继承地位平等,因此应均等分割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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