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房产归子女,再婚配偶能否主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军(化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晓(化名)。赵军去世后,现任妻子陈梅(化名)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再按遗嘱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产为赵军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按遗嘱由赵晓继承全部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遗嘱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产为赵军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应按遗嘱执行,陈梅无权主张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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