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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再婚配偶与亲生子女能否共同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建国(化名)与现任妻子李娟(化名)再婚,婚前王建国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建国突发心脏病去世,未留遗嘱。王建国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磊(化名)主张独自继承房产;李娟则认为自己与王建国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与王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由王磊与李娟各继承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婚配偶与继子女的继承权顺位。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王磊作为婚生子女、李娟作为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房产应由二者共同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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