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签订遗产份额出让协议后,能否以存在“在先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伴老杨育有五名子女,二人留有存款及一套房屋。老张去世后,老杨与五名子女签订房产继承分配协议,约定房屋在老杨在世时归其所有,老杨去世后由小儿子一人继承,其余子女自愿放弃继承。老杨去世后,两名子女起诉要求分割存款及房屋,主张签订协议时不清楚内容,小儿子存在欺骗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签订房产继承分配协议后,能否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认定协议系所有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名子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签字后的法律后果,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骗行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后,若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协议签订时,继承人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或轻信他人导致权益受损。遗产分配协议是继承人对自身继承权利的处分,一旦签订并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继承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