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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达成继承调解协议后,能否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商品房,其四名女儿因继承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三名女儿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由小女儿一人继承,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四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达成继承调解协议后,能否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继承纠纷,既能节省诉讼成本,又能维护家庭和睦,是较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各方应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份额、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具体、可执行。同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后续出现反悔、违约等情况。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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