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配偶与婚生女儿同为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前妻离婚后,与老李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老王名下的房屋内。老王去世后,其与前妻的女儿小梁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老李辩称小梁未尽赡养义务,且自己对房屋有修缮贡献,不应由小梁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实婚姻配偶与婚生女儿同为继承人,遗产应如何分配。法院认定老李与老王构成事实婚姻,小梁系婚生女儿,二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老李与老王共同生活时间长,对老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判决房屋由小梁继承部分份额,老李继承大部分份额,老李需向小梁腾退相应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事实婚姻配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与合法配偶同等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继承人应尊重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得否认另一方的继承权,同时主张多分遗产的,需提供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如照顾记录、医疗支出凭证等。建议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去世后亲属间因继承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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