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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重新主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韩与妻子老张育有四名子女,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老张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房产由三女儿继承,长子、次女及外孙小亢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后三女儿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两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重新主张继承权。法院认定各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老张的遗嘱中对属于老韩的房产份额处分无效,该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结合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判决两套房产均由三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一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尚未处理的,一般不得反悔,该声明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放弃继承需基于真实意愿,不得受欺诈、胁迫,若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可依法申请撤销。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前,继承人应充分了解遗产范围、自身权利义务,避免一时冲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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