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嘱中限制前配偶居住权,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邓与前妻老马离婚后,与小邓的母亲组建家庭,老邓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按比例分配给小邓与大女儿,同时明确老马不得踏入家中。老邓去世后,老马因自身负债较多,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及未成年的小邓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遗嘱中限制前配偶居住权,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居住权。法院认定居住权需通过合同或遗嘱法定设立,老邓的遗嘱未赋予小邓及老马居住权,且老马有固定居所,小邓即将成年,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法定性,需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明确约定,未明确设立的,不能直接主张享有居住权。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居住权作出安排,但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若未成年子女确无其他居所,需要依赖遗产房屋生活,即便遗嘱未明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建议父母在处理房产时,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需求,必要时在遗嘱中明确设立居住权,避免后续亲属间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