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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冷静期时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具有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熊大(化名)与妻子翠花(化名)二人协议离婚,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申请后的三十天冷静期内,熊大因车祸意外去世。二人生前无子女,熊大父母早已去世,此外,熊大还有一个弟弟熊二(化名)。熊大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且没有立下任何遗嘱,现熊二与翠花就该房屋产生继承纠纷。熊二主张翠花已与熊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已不是夫妻,翠花没有继承权;翠花则认为二人的离婚登记还未生效,自己是熊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院最终判决由翠花继承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点是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是否处于存续期间;若此时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是否还可以基于夫妻身份获得法定继承权。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表述,在三十天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只是提交了离婚申请,但是未完成离婚登记的全流程手续,离婚证还未发放,因此可以认定在该期间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仍是存续状态。综上,在本案中,由于熊大是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去世,与翠花在法律上仍是婚姻关系,翠花依法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依法可继承熊大名下的房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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