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继承的福利房,但无法过户,买受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叶继承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与老许达成买卖合意,老许支付定金后,老叶告知该房屋无法过户,老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售继承的福利房因无法过户,买受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房屋性质导致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判决合同解除,老叶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售继承的房产前,出卖人应明确房屋性质、是否具备过户条件,避免因房屋存在权利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购买房产时,应核实房屋的产权状况、过户限制等信息,避免支付款项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若因房屋性质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出卖人存在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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