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房产被查封无法履行,能否要求返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欠小贾劳务费,双方约定以公司开发的车库抵偿债务,小贾的父亲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车库因房产公司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拍卖,小贾的父亲去世后,小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抵偿的劳务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房产被查封无法履行,能否要求返还价款。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房产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给小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签订后,若房产因出卖人原因被查封、拍卖导致无法过户,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此类交易中,买受人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认房产无权利负担,避免因出卖人债务问题导致房产被执行。若遇房产被查封,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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