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部分遗产继承权,是否仍需在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程生前向弟弟小程借款若干,去世后留有房产及其他财产。老程的儿子小冯书面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小程起诉小冯及老程的母亲,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放弃部分遗产继承权,是否仍需在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小冯虽放弃房产继承,但仍需在继承其他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小冯与老程的母亲共同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放弃部分遗产继承权,仅意味着对该部分遗产不再享有权利,但其继承的其他遗产仍需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清偿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放弃部分遗产不影响其在实际继承遗产范围内的还款义务。大家处理遗产继承时,应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明确放弃继承的遗产范围,避免误以为放弃部分遗产即可免除全部债务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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