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继承人后,被继承人能否再立遗嘱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家与老刘协议离婚,约定老刘分割的房屋由女儿小刘继承。后老刘再婚,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遗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另外两个女儿。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主张离婚协议约定优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继承人后,被继承人能否再立遗嘱变更。法院认定老刘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屋由另外两个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约定并非遗嘱,被继承人仍可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效力优先于离婚协议中的继承约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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