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能否排除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郭名下有一套房产,老郭去世后,儿子老蒋起诉要求与弟弟小蒋均等继承该房产。小蒋辩称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仅因老郭是公房承租人而登记在其名下,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主张为自己出资购买能否排除继承。法院认定小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房产应作为遗产,判决兄弟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主张登记权利人并非实际权利人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并非认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未登记的,不能排除法定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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