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二十年后,发现面积缩水能否主张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二十年前从某单位购买一套房屋,近期办理继承过户时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部分面积,起诉要求该单位赔偿面积缩水的损失。该单位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二十年后,发现面积缩水能否主张赔偿。法院认定自合同履行完毕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老郑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应及时核实房屋面积等核心信息,权利受侵害的,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大家需重视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