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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争议的第三人提出继承人不存在继承资格,如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的祖父祖母在去世前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予给罗某的父亲老罗,并办理了赠与公证,但未办理过户。之后罗某祖父祖母、老罗相继去世。罗某祖父祖母的其他子女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房屋拥有继承权,且向法院提交了罗某非老罗亲生子女的DNA图谱证据。罗某则认为自己与老罗长期共同生活,且二人在同一户口本上进行了登记,居委会也作证老罗与罗某长期共同生活,罗某拥有唯一继承权,遂上诉。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拥有涉案房屋的唯一继承权,罗某祖父祖母的其他子女应协助罗某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第一,要确定涉案房屋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本案中,赠与公证行为具有完整合法的公证手续,遂诉争房屋合理转移至老罗名下,属于被继承人老罗之遗产。第二,针对第三人提出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根据户口簿等证据,可证明罗某与老罗之间具有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罗某拥有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综上,针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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