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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机会继承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贾大与原告小张的母亲贾二(已去世),以及被告贾三、贾四,和第三人贾五系兄妹关系,贾大因病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留有房屋一套,但未设立遗嘱。小张及两被告生前对被继承人均有过关心和照顾,两被告还为被继承人操办了丧葬事宜。现小张向法院诉称案涉房屋应由贾三、贾四和自己各继承25%份额,贾三、贾四则不同意。法院最终判定小张继承20%产权份额,贾三、贾四各继承4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做了扩大解释,认为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兄弟姐妹的子女进行代位继承。本案中,贾大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先于其去世,因此法定继承顺移至第二继承人,即贾二、贾三、贾四、贾五。但由于贾二已去世,因此小张作为其子女可依法代位继承。

此外,关于继承遗产的份额,则要根据继承人所尽到的扶养义务进行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两被告不仅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照料,还办理了丧葬事宜,依法应多分遗产;而贾五未尽到扶养义务,遂不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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