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没有书面表示接受,遗赠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是周某舅舅,小王系王某某之女。多年来,周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2000年,王某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和高某(小王的女儿)。王某某生前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由周某某一人继承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订立遗嘱后,王某某与周某某约定由周某某继续照顾其直至百年,王某某百年后遗留的房屋份额由周某某一人继承。之后,周某某照料王某某直至其去世。但高某和小王却认为周某未出示过遗赠公证书,二人在处置遗产去做公证的时候,经过查询才知道有遗赠公证书。二人主张周某没有明示接受遗赠,应认定其放弃遗赠。法院最终认定房屋由高某、周某按份共有,各继承50%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重点关注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案件发生时合法有效的《继承法》的规定以及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只对接受遗赠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但对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方式没有规定,故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认为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本案中,周某显然对被继承人立下公证遗嘱知情,因此可以认定周某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对房屋拥有一定的继承权。而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之一,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依法拥有一半产权,周某则可继承属于王某某的50%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失效)》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