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能跟随房屋被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徐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徐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且育有两子女分别是徐大、徐二。徐某与工农乡某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家庭承包,承包共有人为徐某、张某、徐大、徐二。徐某去世后,徐二就前述两房屋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徐二选择货币补偿。此外,徐二还就两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给付土地征收的补偿金额。现徐大要求继承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土地征收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徐二应向徐大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第一,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个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某一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不能作为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只有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第二,本案中,徐某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故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亦不能继承,所以对于徐大要求的继承徐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基础不存在,因此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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