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为其指定遗产管理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聋哑孤寡老人。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杨某某生活时,杨某某选择由顾甲、顾乙、顾丙照顾其晚年生活。因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顾某乙、顾某甲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护工照料。杨某某生病住院及康复治疗期间,顾甲、顾乙、顾丙定期对其进行探望,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费用由顾某甲负责。顾甲、顾乙、顾丙在杨某某死亡后,负责处理了丧葬事宜。杨某某死亡后遗留房屋一处,没有继承人,遂顾甲、顾乙、顾丙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45、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当地民政部门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在本案中,杨某某系孤寡老人,即无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杨某某进行长期照顾的顾甲、顾乙、顾丙,虽不是继承人,但其在杨某某生前对其饮食、医疗极尽照顾,可以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遂可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三人具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