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屋再出售,税款谁来支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甲方)婚前与原告李某(乙方)签订《房屋出售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系动迁安置房,需依照国家政策许可上市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房款200万元并完成房屋交付,但还剩10万元尾款,约定在办理过户当日交付。后王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并将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登记信息备注征收安置住房,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三年后,王某去世,案涉房屋依法定继承由配偶张某一人继承。现李某与张某就房屋的税款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表示,系争房屋因继承产生的税费不应由其负担,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预见如发生继承将产生额外税费的情况。张某表示,合同约定卖方为到手价,且约定如一方去世,继承人应配合继续履行合同,故已经包含了发生继承情况下产生的税费,故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均应由李某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应配合李某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是复杂的税款问题,即发生继承前已经开始履行但未全部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继承后产生继承税的,应当怎样判断税款的支付主体。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若继承房产后出售,且满足“持有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可免征20%的个税。但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适用本法条,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双方争议的张某因继承所得部分产生的税费负担问题,鉴于双方并未办理过户,该笔税费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实际过户中发生的税费,根据合同约定,由李某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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