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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篡改遗嘱日期,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子张甲为唯一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其女张乙发现遗嘱日期有被篡改的痕迹(日期从“2020年5月1日”被改为“2020年6月1日”),主张张甲为谋取全部遗产而篡改遗嘱,请求法院确认张甲丧失继承权。张甲则辩称,日期修改系笔误,其本人不知情。法院经审理查明,遗嘱日期确实存在被篡改的痕迹,认定该篡改行为系张甲为获取更多遗产份额所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判断继承人篡改遗嘱会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判定该篡改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本人认为,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即篡改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张某仅篡改日期,但未篡改遗嘱内容,也并没有影响被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篡改遗嘱行为,张某仍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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