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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妻子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婚外情人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赠与对方。尹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追回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未经尹某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损害了尹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对方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妥善保管共同财产凭证,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务必协商一致,避免单方处分引发家庭矛盾和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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