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其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薛与前妻育有一子薛某3,后与带着两个儿子的王某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继子薛某1、薛某2自小与老薛共同生活,成年后一直对老薛尽赡养义务,老薛去世后未立遗嘱,名下有一套房产。薛某3主张薛某1、薛某2是继子女,不应继承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法院认定薛某1、薛某2与老薛形成扶养关系,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三人均等继承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的履行是认定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建议继子女与继父母相处时珍视亲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注意留存尽赡养义务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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