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名下房产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但未办理产权登记。儿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好友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女儿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共有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儿子擅自处分共有遗产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继承人处分遗产需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构成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建议大家继承共有房产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处分共有财产时务必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避免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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