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一方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闫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老王反悔,主张房产未过户仍属于自己的财产,要求撤销该约定。儿子起诉要求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一方能否单方反悔。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老王不得单方反悔,判决老王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同于普通赠与,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一旦生效不得随意撤销。建议大家签订离婚协议时谨慎处分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应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后续产生反悔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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