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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份额,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江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逝后,老江独自抚养子女长大。女儿成年后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及存款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起诉要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主张自己应分得必要遗产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是否有效。法院认定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判决遗嘱部分无效,女儿分得相应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建议大家订立遗嘱时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兼顾公平与亲情,避免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失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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