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成年后被收养的子女,生父母能否继承其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潘夫妇育有两个儿子,长子为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被姑妈收养并办理公证手续,后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长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老潘夫妇去世,次子起诉要求转继承该房产份额,辩称哥哥的收养手续仅为获取身份,未实际解除亲子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成年后被收养的子女,生父母能否继承其遗产。法院认定收养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核心,长子成年后被收养缺乏法律依据,收养关系不成立,判决次子有权转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成年子女不符合被收养条件,即使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也不成立;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消除,生父母有权继承子女遗产。收养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年后为获取特定利益办理的收养手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亲属关系及遗产继承仍应遵循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