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书面放弃房产继承权,弟弟能否单独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夫妇共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儿子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单独所有,称父母生前由自己照顾,姐姐曾表态放弃继承权并出具书面声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姐姐书面放弃继承权后,弟弟能否单独继承房产。法院认定姐姐的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涉案房产为父母遗产,弟弟作为唯一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判决房产归弟弟单独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有权书面放弃继承遗产,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该继承人不再享有相应遗产的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取得遗产所有权。大家要注意放弃继承遗产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放弃的遗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继承人之间可通过协商明确遗产归属,减少诉讼成本。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