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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房产后,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廖与前妻育有一女,前妻去世后,老廖将自己名下部分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并办理公证,约定女儿需让老廖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后房屋被拆迁,女儿领取了全部拆迁款,老廖认为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且未保障其居住权,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女儿支付住房使用费及赡养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赠与人能否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法院认定赠与已完成且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驳回撤销赠与的诉求,判决女儿支付与老廖使用权相关的拆迁补偿费用,赡养问题告知老廖另案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需在法定撤销期限内行使;赠与财产已转移所有权且超过撤销期限的,撤销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订立附义务赠与时,应明确义务内容及违约责任,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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