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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与继子女就房产、抚恤金分割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与前妻育有四个子女,前妻去世后与赵某再婚,未生育子女。老金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银行存款及社保部门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赵某独自领取了相关款项并办理了房产过户。老金的子女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存款及抚恤金,赵某辩称房产系其与老金共有,存款有遗嘱指定由孙子继承,丧葬费已用于办理丧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存款及抚恤金应如何继承分割。法院认定房产为老金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赵某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存款按遗嘱由孙子继承;丧葬费归操办丧事的赵某所有,抚恤金参照遗产由继承人按比例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配偶与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丧葬费归实际支出者所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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