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约定预支遗产折价款后便转让产权,一方违约能否解除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五个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姐姐与妹妹签订协议,约定姐姐预支一笔钱款给妹妹,作为购买其继承房产份额的折价款,妹妹需协助析产并在指定日期前搬离。姐姐按约付款后,妹妹未履行搬离及产权转让义务,姐姐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钱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妹妹未履行协议义务,姐姐能否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预支款。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妹妹构成违约,支持姐姐解除协议的请求,判决妹妹返还预支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姐姐要求支付租金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份额转让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恢复原状;协议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亲属间就遗产处分达成协议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及履行期限,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因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