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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代表签订拆迁还建协议,其他继承人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付是某大学职工,与妻子共育三女,夫妻二人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大女儿作为家属代表与大学签订还建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还建房屋为商品房,家属拥有全产权。还建房屋建成后,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二女儿和三女儿起诉要求大学及开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约定承担税费,大女儿自愿放弃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属代表签订的还建协议对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效,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法院认定还建协议合法有效,二女儿和三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判决开发公司为二人办理过户手续,大学按约定比例承担税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属代表在继承范围内签订的拆迁还建协议,对全体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还建房屋为全产权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并按约定承担税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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