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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资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郭某1在弟弟即被继承人郭某2结婚后为其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郭某2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现郭某2因意外去世,且未订立遗嘱。郭某1主张房屋的购房款实际由郭某1支付,自己可以获得较大比例的房屋份额;而郭某2的配偶郝某主张该房屋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由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最终判决郭某1的主张不成立,应由郝某取得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郭某2的房屋,出资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继承份额应当如何确定。虽然房屋的购买款实际由郭某1支付,但根据房屋登记的物权属性,购买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应属于郭某2与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应由郭某2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郝某取得所有权,但基于共同生活、郭某1对房屋的出自贡献等因素,可酌情确定郝某对郭某1的财产补偿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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