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谁更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赵某生前在2020年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服务中心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获赠其房产。赵某去世后,其侄女持赵某2019年所立遗嘱主张继承。法院最终判决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事宜,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获得赵某的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关注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本案中,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赵某履行了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有权取得房产。而侄女并非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了法定继承;且遗嘱的订立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自书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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