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的,其配偶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戴某重病去世前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其独子戴甲一人继承,他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在戴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后,戴甲因为车祸意外身亡,其配偶徐某虽有出资未戴某进行治病,但由于工作繁忙,未经常去医院探望戴某。现徐某主张对戴某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徐某可继承戴某的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主要要确定其是否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里要注意问题,即主要赡养义务怎么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广义的赡养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儿媳徐某虽然没有现实照料重病的公公戴某,但是其基于经济支持,帮助其治病的行为,可以视作经济上供养,因此可以认定徐某享有戴某房屋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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