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获得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华某生前没有留有遗嘱,亦无留有遗赠扶养协议,且老伴已去世。针对其名下的房屋,现有其四子女对房屋财产分割产生争议。长子华某甲长期照料父亲,提出诉讼主张认为其他兄弟姐妹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屋;次子华某乙、三子华某丙由于长期在外工作,未及时看望老人,但认为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兄弟三人均等分割。法院最终判决由华某甲继承50%的份额,华某乙、华某丙各继承25%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对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影响。案件中,长子华某甲自父亲生病以来长期照料华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华某乙、华某丙常年在外工作,没有对父亲起到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可判定二人没有尽到主要赡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在判决中应判定由华某甲继承房屋的较大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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