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要求以按份共有排除妨害,如何解决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原系被继承人宋某4与张某的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经另案继承诉讼终审判决,确定了各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份额:宋某3(70%)、宋某1(10%)、宋某(10%)、韩某(5%)、宋某2(5%)。随后,韩某通过协议将其5%份额转让给宋某3。
目前,房屋由份额最大的共有人宋某3实际居住。原告宋某、宋某1、宋某2(合计享有25%份额)要求实际入住房屋,具体包括排他性使用一间卧室及共用公共区域,并要求宋某3交付钥匙、配合设置入户权限。宋某3不同意其入住,但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双方就居住权还是获得经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且矛盾较深。原告遂以物权受妨害为由,诉请法院排除妨害(即支持其入住),并要求宋某3支付自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能否依据其份额,要求实际占有使用共有物即房屋,尤其是当其他共有人实际占用且不同意时,司法应如何平衡各方权益。
关于要求入住的排除妨害诉讼请求。法院在理论上认可按份共有人享有占有、使用共有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需考虑现实可行性。本案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事宜产生多次纠纷,强行判决多方共同居住易引发新的冲突。因此,涉案房屋不适宜被共同居住,排除妨害请求不宜受到支持。这体现了司法平衡物权和继承纠纷时兼顾了“物尽其用”和“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考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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