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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共有物财产权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化名)生前与其配偶赵某(化名)、长子王大(化名)、占最大比例的出资人村民王二(化名)共同出资、翻建了一套房屋,但是进行产权登记时只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去世后,其家属针对涉案房屋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还是继承人享有独立份额产生争议。长子王大认为应按照产权登记认定房屋为王某个人所有,依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应依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判断产权归属,确认了部分上诉人对房屋享有一定比例的共有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关注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权属问题。由于房屋是王某与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购买和修建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法院在案件查明的过程中,发现王二为房屋的修建进行了出资,且出资额占最大比例,其他村民也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出资出力。这里就产生了权属争议:究竟是以登记为主,还是以实际参与为主。本人认为,在不动产登记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应依照登记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依据法定继承,赵某、王大可针对王某拥有的一半财产进行平等分割,但应给予出资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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