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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婚后翻建的部分如何进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石某(化名)婚前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修建了一套房屋,与李某(化名)结婚后,二人又共同在原来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个茅房。现石某去世且未订立遗嘱,其配偶李某、儿子石大(化名)、女儿石二(化名)就石某的房屋分割产生纠纷。李某认为婚后修建的茅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李某全权继承;石大、石二则认为茅房的所有权由李某、石某平分,石大石二可分割石某所有部分。法院最终判决,针对茅房,李某可分割六分之五部分,石大、石二各分割六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审理该案件中需要注意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地一体”原则,农村自建房所占用的宅基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即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石某名下,其婚前修建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针对这部分财产,李某、石大、石二可依据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婚后的茅房系李某、石某共同修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一半属于石某的遗产。针对石某的一半财产,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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