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去世后,失独老人的孩子留下的房屋怎么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与吴均系独生子女。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元。王某的母亲李某支付了首付约33万元。一年后,吴某去世,王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王某也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王某自幼丧父,由其母李某抚养长大。李某认为案涉房屋由王某一人购买,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然而,吴某的父母认为,房屋系王某与吴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吴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三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为此多次协商,每次都没谈出个结果。李某便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继承;李某当场支付吴某父母补偿款3万元;吴某生前债务由李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目前相关法律较少提及的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独生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失独老人对子女房屋的继承问题。

首先要对涉案房屋的属性进行认定。涉案房屋为吴某与王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对房屋享有共有财产权。

其次要对双方父母对子女购买房屋所做的贡献进行认定。案件中王某的母亲李某为房子支付了首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无约定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再次要对本案中涉及的继承关系进行梳理。吴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该房屋属于吴某的一半等份为三份,分别由配偶王某和吴某的父母继承。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房屋苑是属于其个人的50%份额以及吴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总份额超过50%;且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李某,因此李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继承人进行清偿,所以李某应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此外,考虑到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李某应对被继承人的父母进行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