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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遗嘱如果未履行其中的条件的话,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39月,王某5因病去世,生前订立的一份自书遗嘱成为家族争议的焦点。这份遗嘱明确规定:王某5位于北京市某地的房屋由配偶周继承,但周在出售房屋后需向王某5的姐姐王某1支付40万元,向弟弟王某2及妹妹王某3各支付30万元,总计100万元,其余房款归周所有。但王某5去世后,还未及周某支付价款,三兄妹就起诉主张立即拍卖房屋并分配折价款,而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却难以在短期内筹措百万资金,双方矛盾迅速激化。最终,三原告将周敏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拍卖房产。法院最终判决由周某继承房产,延迟折价款履行期限。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件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确认该自书遗嘱的效力。案件中,王某5的自书遗嘱由王某5亲笔书写、签名捺印,且具备主体适格的见证人,因此自书遗嘱符合其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二,自书遗嘱中约定了其他条件,该条件是否影响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要注意附条件遗嘱的法律特性:即使原告拥有继承权,其权利应以房屋出售后取得的折价款为限,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或立即分割折价款,所以三兄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综上,周某依照自书遗嘱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依约定向三兄妹支付折价补偿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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