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向继母索要房款,重组家庭的房屋遗产应当怎样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袁离婚后与老陈再婚,两人各自拥有一子袁大、一女陈大。婚后,老袁单位分配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妻子老陈名下。2023年4月,老袁去世,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其配偶继承,但老陈应将房屋的一半价款补偿给袁大。老袁死后不到一个月,配偶老陈在其女儿陈大的督促下卖掉该房获得360万元卖房款,同月,老陈在女婿陪同下提取340万元现金,其余房款也先后被取走,未按老袁生前公证要求将一半房款分给老袁唯一的儿子袁大。随后袁大起诉老陈及陈大,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一半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附义务遗嘱的执行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明确,法律关系却因财产登记与遗嘱处分的交错而显得复杂。
其一是关于遗嘱的效力。老袁所做的公证遗嘱符合附条件遗嘱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老陈作为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房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将房屋一半价款补偿给袁大”的义务。
其二,关于房屋权属与遗嘱处分的范围,这是本案的关键与难点。该房屋虽系老袁单位分配,但登记在老陈一人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房产,通常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陈继承老袁享有的50%份额,同时老陈(从自己所有的另一半份额或其个人财产中)向袁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值一半的补偿。这实质上是老袁为继承人老陈设定了一项以金钱补偿其子的义务。
综上,从附条件遗嘱的约定内容来看,老陈都有义务返还属于袁大的一半价款。至于其在偿还前就已将放款全部取出导致无法偿还的行为则需要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并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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