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被隐瞒后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屋,遗赠的内容公开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老青没有生育过子女,父母都已先于其过世,且与老伴老陈长期分居,其离世前一年在笔记本中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内容都清楚明确的遗赠协议,载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送给长期照料自己的侄女小芳。后老青的哥哥老洪(小芳父亲)整理遗物时发现该遗赠,但未将其公开。之后依照法定继承,由老青的配偶老陈获得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老洪公开遗赠,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小芳获得房屋。老陈则提出反驳,认为遗赠已失效。法院最终审理认定了遗赠的真实性,但仍将房屋判给老陈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案涉遗赠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可以认定遗赠的真实性。其次,遗赠是否生效,关键在于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案件中,小芳对于遗赠内容并不知情,直到老青去世半年后才表示接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由此可见小青放弃受遗赠,应按照法定继承将房屋分配给被继承人的配偶所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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