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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遗赠保姆不给子女,保姆照顾期间老人多次报警,房产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2008年与妻子离婚,夫妻育有子女三人,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2019年底,他雇用了石某作为保姆,石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2021年,李某给石某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直至老人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经查明,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且李某在保姆照顾期间多次报警告知石某有虐待行为。之后李某病逝,石某办理了丧葬事宜。李某的子女共同起诉,主张石某未尽到扶养义务,不得继承李某的房屋。法院最终判定李某的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三人均等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了石某对李某的扶养义务,即《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应当以石某切实履行了对李某的扶养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因此,虽然《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完备,但由于石某未履行约定义务,不能依据该协议继承房屋。本案体现了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性审查倾向,不仅看协议形式,更重履行实质,防止有人利用协议形式侵害老年人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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