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房屋继承前权属未确定时,房屋继承的履行障碍如何完成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谭某某生前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合同履行期间,谭某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谭大依法继承了上述合同权利及财产。此后,因涉案房屋所在项目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开发公司与某办公室就房屋的权属来源、处置权限等产生争议,导致开发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谭某某(现为谭某)的买卖合同,房屋无法按期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谭大将开发公司及办公室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被继承人遗留的是一项债权性合同权益(期待物权)时,该权益的继承、以及因合同相对方及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时,继承人如何寻求救济?本案的实质履行障碍源于开发公司与某办公室之间的权属或处置争议,这构成了典型的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开发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向买受人(现为谭某)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的主要义务。办公室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其行为影响了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揭示了“遗产继承”与“合同履行”交叉地带的复杂性。对于继承人而言,在继承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时,应立即审查合同履行状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避免因被继承人去世导致权利义务状态悬空,增加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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