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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前,房屋上已设置买卖合同,怎样解决二者冲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杜在生前与孙子杜小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经合法过户至杜小孙名下。老杜去世后,老杜的女儿小杜将涉案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提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现小杜向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且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法院最终判决老杜的房屋归孙子杜小孙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涉案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杜小孙实际并未支付过对价,结合其与被继承人为爷孙关系的实际情况,可认为涉案合同实为赠与关系,这是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前提。其次关于小杜提出爷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虚假通谋、恶意串通等情形而应否定其合同效力的问题。本案中,即便二者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但被继承人其名下房屋低价或无偿转让给杜小孙的意思表示仍属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实际达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此外,小杜作为老杜的女儿,其应当知悉父亲的行为,对其将房屋赠予给杜小孙的行为应当是知情且同意的。综上,房屋赠予有效,涉案房屋归杜小孙所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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