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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失去父母的孤儿的亲戚,可以继承该孤儿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赵女士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雄名下。小雄因病离世后,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赵女士作为继承人以外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将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赵女士继承小雄名下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尽到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相应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女士不仅长期照顾其侄子小雄,并且为其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可以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其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依法应当由赵女士继承小雄名下的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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